日常放哨治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有关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经营者经营行为和商品质量安全的治理,,保险市场经营买卖秩序,,成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推进市场健康不变持续发展,,凭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治理法子》等有关司法律规,,结合市场现实,,制订本制度。
一、、、区域划分及片区责任
凭据市场蔬菜的区域散布情况,,从一至四区和流动买卖区、、、干菜区、、、地菜区,,按区确认日常放哨片区责任人,,流动买卖区内经营者有固定商位的划归入固定商位区域责任人掌管。
二、、、放哨周期分为定期和不定期放哨两类进行操作。
定期放哨:::逐日对片区内经营者进行放哨。放哨查抄情况应汇总后实时向市场掌管人汇报。
不定期放哨:::凭据投诉、、、举报线索,,或媒体颁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以及社会热点问题,,对特定的种类或经营者进行查抄。不定期放哨可由市场食品安全重要掌管人统一组织进行,,发现问题实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节制,,并将情况向辖区市场监督治理部门汇报。
三、、、成立日常放哨治理纪录档案,,实地进行查抄并如实填写查抄表,,由查抄人员和被查抄经营户在放哨纪录表上具名确认,,如实把握经营者的经营情况。
四、、、片区责任人该当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进行放哨查抄,,重点查抄经营者的证照是否齐全,,是否超经营领域,,是否亮照经营。
五、、、片区责任人该当对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放哨查抄,,重点查抄经营场所是否适应买卖活动,,是否维持场所环境整洁,,现场是否有不容堆放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传染源。
六、、、片区责任人该当对经营者的经营前提进行放哨查抄,,重点查抄是否拥有与其销售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建设与其销售种类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切合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必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七、、、片区责任人该当对经营者经营的商品进行放哨查抄,,重点查抄是否销售不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否有腐臭变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少两、、、不容使用增长剂或超领域超限量使用增长剂,,以不合格商品假意合格的商品。
八、、、片区责任人该当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放哨查抄,,重点查抄采购食用农产品是否依照划定检验有关证明资料,,无产地证明等文件的是否已接受市场检测中心急剧定性检测,,是否成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检验纪录制度,,如实纪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成立食用农产品销售纪录制度,,如实纪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货和销售纪录台账及有关凭证,,保留期不少于6个月。
九、、、片区责任人该当对经营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标签标识进行放哨查抄,,重点查抄标签标识是否切合要求,,销售未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商位或车位显著地位如实颁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出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十、、、片区责任人在查抄中发现的通常问题必须实时纠正,,不能实时纠正的期限要求经营者整改到位,,重大问题或违法行为的要实时向辖区市场监督治理部门汇报。
十一、、、片区责任人在放哨查抄中发现问题应结合市场治理制度,,对经营者违反的依照《市场经营者信誉档案》有关条款进行处置。
